2008年5月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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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避国家政策所付费用不受法律保护
成居易

  为了让儿子到外地参加高考,李某不惜支付高额费用,结果还是被举报查出,之后,自觉吃亏的李某起诉要求中间人孙某返还所付费用。5月6日,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。
  2005年11月份,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孙某。李某让孙某帮助其子到陕西复读参加高考,孙某告诉李某可能要花费15000元左右,李某先支付了5000元,剩余部分李某承诺高考结束后再给付,孙某即向李某出具一张收条。2006年4月,孙某办好了手续,让李某的儿子到陕西一所高中复读。同年5月由于被举报查出,李某的儿子没能参加高考。李某认为孙某没有将事情办成,于是向孙某讨要该款。而孙某认为其已将李某的儿子办理到陕西复读,期间发生变故,拒绝返还该款。
  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、孙某之间的行为属高考移民行为,该行为规避国家政策,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,违背了“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破坏国家经济计划,扰乱社会秩序”这一法律规定,同时违反了公安部、教育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,因此李某付给孙某5000元费用,用于其子办理到陕西复读参加高考,系取得非法利益,不受法律保护,故李某要求孙某返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,于法无据,不予支持。